个体户税收优惠政策大全,各省通用发表时间:2022-09-17 18:05 1、主要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小微企业免征优惠——政策内容 执行时间 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优惠内容 重点一 以合计销售额进行判断: 无论是销售货物、提供服务还是转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销售额都应当合并,以合计销售额判断是否超过15万元/45万元。 重点二 可以扣减不动产销售额: 月合计销售额超过15万或季超45万,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45万元的,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重点三 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享受免征: 如从事的是经纪代理服务、旅游服务、建筑服务等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业务,政策允许以差额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享受免征优惠。 举例说明——可以扣减不动产销售额 某个体户季度合计销售额320万元,其中包含销售不动产290万元,扣除290万元不动产销售额后只有30万元,没有超过45万元,所以这30万元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同时,销售不动产的290万元应依法缴纳税款。 举例说明——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享受免征 某个体户季度提供建筑服务取得收入50万元,同时向其他建筑企业支付分包款15万元,则减去分包款后的差额为35万元,不超过45万元,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就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降1%优惠——政策内容 执行时间 2020年3月1日到2022年12月31日 优惠内容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相应的预缴增值税,也可以减按1%预征率预缴。 举例说明 某个体餐饮店是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纳税,季度销售额为50万元, 原来按3%计税,要缴纳的增值税是: 500000/(1+3%)*3%≈14 563.17(元); 现在按1%计税,只需要缴纳: 500000/(1+1%)*1%≈4 950.50(元) 纳税人享受该项优惠后,可以少缴9600多元税款 重点一 开具发票时征收率选择:享受该项优惠政策时,纳税人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当选择1%的征收率。 重点二 无需备案,申报时享受:纳税人享受这项政策是不需要进行备案的,只需要按规定申报即可享受。 注意事项: 个体户多为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包括3%和5%,除了转让、出租不动产等业务适用5%征收率外,大多数业务适用3%征收率。 例如,常见的商店销售货物、理发店提供的理发服务、餐馆提供的餐饮服务,等等,确认原来所适用的征收率为3%,则可以减按1%计算缴纳增值税。 2、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政策内容 政策内容: 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适用对象: 适用于所有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执行期间: 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享受环节: 预缴环节也可享受。年应纳税所得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 举例说明——预缴享受 某餐饮店是一家个体工商户,按季度预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2021年4月申报预缴2021年第1季度的税款时,第1季度税款所属期应纳税所得额是40万元,则暂按此金额判断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因此第1季度可以享受减半优惠。如果到了年末,也就是1-12月全年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就需要重新调整了。 注意事项 如果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二、个体工商户“四业所得”个人所得税暂不征收 优惠内容 3、其他税费优惠政策 一、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免征三项附加 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免征优惠 执行时间 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目前文件未规定截止期限 优惠内容 三、小规模纳税人“六税两费”减半征收 执行时间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适用范围 全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按50%征收 四、水利建设基金优惠 优惠内容 注意事项 4、重点群体创业优惠政策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 优惠内容 从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执行时间 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注意事项 如果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对应的减免税限额。 比如实际经营期只有6个月的,减免限额就为: 14400÷12×6=7200。 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 优惠内容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从事个体经营的,从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执行时间 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人员具体范围 01.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0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0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0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注意事项 1. 如果纳税人当年要交的税款少于计算出的扣减限额的,比如应交税10000元,扣减限额为14400元,那纳税人最多只能扣除10000,未得到足额扣减的部分不得结转至下一年度;如果要交的税多于扣减限额的,比如应交税16000元,抵扣限额为14400元的,那最多只能按14400元来扣除。 2.符合条件的,不需要进行备案,只需要按照规定留存备查相关资料,自行申报享受。 {个体户优惠政策} 参考资料:广西税务局 |